全域智慧就业资讯服务平台
全国
全国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四川
天津
西藏
新疆
云南
浙江
香港
澳门
台湾
400-633-0111
首页 > 备考资料 > 中学资料 >

教师招聘公基:法理学之法的实施

2023-12-28 14:15:04
中师华图

 考点详解

一、概念及分类。

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根据实施主体不同,法的实施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2、全称。

(1)执法:法的执行。

(2)司法:法的适用。

(3)守法:法的遵守。

(4)法律监督:法律监督。

(5)法的实施不包括立法(实施的前一阶段)。

3、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4、法的运行=立法+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1)广义的立法: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认可、修改,废止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的活动。(立改废)

(2)狭义的立法: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国家立法权在全人大、全人常手中)

二、法的遵守。

1、概念。

法的遵守又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力(权利)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区分:权利与权力。

2、守法的主体。(所有人)

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

3、守法的特征

(1)守法的义务性;(2)主体的广泛性。

三、法的执行。

1、概念。

法的执行又称为执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2)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征。

(1)国家权威性;(2)国家强制性;(3)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四、法的适用。

1、概念。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主体。

(1)司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混淆点:司法局、监察委、公安局。

3、司法的特征。

(1)国家权威性。

(2)国家强制性。(法院执行庭)

(3)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判决书)

(5)被动性。(不告不理、公诉)

4、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就业桥(微信号:就业桥)。
关键词阅读
教师招聘
教师招聘考试
教师招聘备考
相关栏目
考试资讯 更多>
备考资料 更多>
面试方法 更多>
每日一练 更多>
教师资格公告 更多>
考试动态 更多>
教师备考资料 更多>
教师试题资料 更多>
收起

意见收集

关闭

您对就业桥有任何建议意见都可以给我们留言哦~

取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