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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幼儿教育的原则

2023-12-28 13:51:00
中师华图

一、幼儿教育的一般原则★★★

(一)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原则

1.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

儿童虽然年龄小,但是他们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教师要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尊重他们的思想感情、兴趣、爱好、要求和愿望等。教师如果随意呵斥、责备、惩罚儿童,让儿童感受到委屈、羞辱,他们便会认为自己是无能的,被人看不起,从而丧失基本的自尊与自信。这种消极的自我概念一旦形成,将会影响儿童终身的发展。

2.保障儿童的合法权利

儿童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中的社会成员,他们享有不同于成人的许多特殊的权利,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受抚养权、发展权等,这反映了人类对儿童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的认可与尊重。但是,儿童毕竟是稚嫩、弱小的个体,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需须通过成人的教育和保护才能实现。家庭、学校、社会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教师不仅是儿童的“教育者”,也应当是儿童权益的实际维护者。

(二)促进儿童多面发展的原则促进儿童多面发展的原则指的是教师在制订教育计划、设计教育活动时,应当注意:

1.儿童的发展是整体的发展而不是片面的发展

教育需须促进儿童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多面发展,不能偏废任何一个方面。多面发展的意义就在于不让孩子错过发展的机会,学校和班级应尽量为孩子们创设各种发挥才能的机会。

2.儿童的发展应是协调的发展

协调发展包括:儿童身体的各个器官、各系统机能的协调发展;儿童各种心理机能,包括认知、情感、性格、社会性、语言等协调发展;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协调发展;儿童个体的需要与社会的需求之间的协调等。

3.儿童的发展是有个性的发展

教育除使每个儿童达到国家统一要求的标准之外,还允许根据每个儿童的个性,用儿童的经验和儿童之间的相互影响,利用大众媒体等促使其发展,使学校教育更丰富、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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